國網山東發布電源項目接進電網全流程治一包養理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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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31日,國網山東電力發布電源項目接進電網全流程治理實施細則,此中包括三份文件,分別是《國網山東省電力公司常規電源項目接進電網全流程治理實施細則》、《國網山東省電力公司分布式可再生動力發電項目接進電網全流程治理實施細則(試行)》、《國網山東省電力公司集中式可再生動力發電項目接進電網全流程治理實施細則》。

國網山東省電力公司常規電源項目接進電網全流程治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常規電源接進電網全流程治理任務重要包含接進系統規劃計劃研討,并網意向受理及回復,接進系統設計,接進系統設計計劃受理、研討及回復,接網工程項今朝期與建設, 并網驗收與調試,以及信息公開等。

第二條本細則適用于國網山東省電力公司經營范圍內常規電源接進電網治理(指除分布式發電外的燃煤發電、燃氣發電、核電、水電等,下同)。110千伏及以上電壓等級資源綜合應用發電項目接進電網參照常規電源項目執行。35千伏及以下電壓等級資源綜合應用發電項目接進包養網電網參照公司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章受理條件

第三條申請并網的常規電源項目應滿足以下條件:

(一)合適國家產業政策,不屬于國家《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中裁減類及限制類項目;

(二)已列進當局動力主管部門同意的電力發展規劃或專項規劃項目,或已納進省級及以上當局動力主管部門年度實施

(開發建設)計劃的項目。

第四條申請接進電網的電源項目業主應提交并網意向書等相關資料,并網意向書應包含以下內容:

(一)電源項目名稱及地點地;

(二)電源項目規劃及本期工程規模(本期建設總容量、機組數量、單機容量、機組類型、重要技術參數等);

(三)電源項目擬建成投「姐姐,先擦擦衣服吧。」產時間;

(四)電源項目標性質(公用或自備);

(五)電源項今朝期任務進展情況;

(六)電源項目納進當局動力主管部門同意的電力發展規劃或專項規劃,或省級及以上當局動力主管部門年度實施計劃的證明文件,以及有權部門出具的核準文件、備案文件等;

(七)與電源項目并網相關的其他需要信息。

第三章接進系統計劃

第五條接進系統規劃計劃研討

對于已列進當局動力主管部門同意的電力發展規劃或專項規劃的項目,或已納進省級及以上當局動力主管部門年度實施(開發建設)計劃的項目,省經研院、市公司提出接進系統規劃計劃,省公司發展部統一組織研討。省、市公司發展部依照

職責分工,將公司投資的常規電源接網工程納進公司電網規劃和各級當局電力規劃。接進系統規劃計劃是常規電源項目開展接進系統設計的基礎。

第六條并網意向受理

省、市公司發展部依照職責分工,負責受理常規電源項目并網意向書,接受相關支撐性文件和資料。根據申請資料內容完全包養網性和規范性格況,省、市公司發展部在收到并網意向書后5個任務日內向電源項目業主出具受理告訴書,或不予受理告訴書,并告訴其緣由,或一次性書面告訴需補充的資料。

第七條接進系統設計計劃編制

電源項目業主應委托有資質的設計單位開展常規電源項目接進系統設計,編制接進系統設計計劃。接進系統設計內容深度應合適電源接進系統設計規程等國家和行業技術標準、規范請求。省經研院、市公司發展部依照職責分工,與接進系統設計單位簽訂電網資料應用保密協議,省經研院、市公司經研所及時一次性供給所需基礎資料。在接進系統設計完成后,電源項目業主應向省、市公司發展部提交代進系統設計計劃。

第八條接進系統設計計劃受理

省、市公司發展部依照職責分工,負責受理常規電源項目接進系統設計計劃,并組織開展包養管道接進系統設計計劃初審。省經研院、市公司經研所根據職責分工,具體對接進系統設計計劃內容完全性和規范性進行初審,并將初審意見提交省、市公司

發展部。省、市公司發展部根據初審意見,于5個任務日內出具接進系統設計計劃受理告訴書,或不予受理告訴書,并告訴其緣由,或一次性書面告訴需補充的資料。

第九條接進系統設計計劃研討

接進系統設計計劃受理后,電源項目業主負責委托有資質的咨詢機構開展研討咨詢,與省、市公司發展部及咨詢機構協商,并書面明確咨詢時間、咨詢意見或會議紀要出具時間。任務時限:不超過5個任務日。

(一)對于500千伏及以上電壓等級常規電源項目,省經研院對接進系統設計質量進行過程管控。省公司發展部依據確定的咨詢時間,會同電源項目業主等,組織咨詢機構召開研討咨詢會,省公司相關部門、省經研院、市公司、接進系統設計單位參加。咨詢機構根據協商確定的時間,及時出具咨詢意見或會議紀要。任務時限:不超過30個任務日。

(二)對于110千伏和220千伏電壓等級常規電源項目,省經研院會同市公司經研所對接進系統設計質量進行過程管控。省公司發展部依據市公司與電源項目業主確定的咨詢時間,會同電源項目業主等,組織咨詢機構召開研討咨詢會,省公司相關部門、省經研院、市公司、接進系統設計單位參加。咨詢機構根據協商確定的時間,及時出具咨詢意見或會議紀要。任務時限:不超過20包養行情包養情婦個任務日。

(三)對于35千伏及以下電壓等級常規電源項目,市公司

經研所對接進系統設計質量進行過包養網程管控。市公司發展部依據確定的咨詢時間,會同電源項目業主等,組織咨詢機構召開研討咨詢會,市公司相關部門、經研所、接進系統設計單位參加。咨詢機構根據協商確定的時間,及時出具咨詢意見或會議紀要。任務時限:不超過10個任務日。

通過研討咨詢的項目,咨詢機構應在咨詢意見中明確接進系統設計計劃。需求進一個步驟論證的項目,咨詢機構應在咨詢意見或會議紀要中明確需求補充研討的內容。

第十條接進系統設計計劃回復

咨詢機構出具咨詢意見或會議紀要后,省、市公司發展部應根據咨詢結論于5個任務日內向電源項目業主出具接進系統設計計劃書面回復意見。從接進系統設計計劃受理到回復的時間應合適《監管辦法》有關請求(對于電源項目業主和咨詢機構因故超越公道任務周期的時間不予計進),并于一個月內將 接進系統設計計劃報上級公司備案。

(一)通過研討咨詢的項目,省、市公司發展部在書面回復意見中明確接進系統設計計劃。本回復意見可作為開展常規電源項目并網后續任務的依據。

(二)需求進一個步驟論證的項目,省、市公司發展部根據咨詢意見或會議紀要,在書面回復意見中明確需求補充研討的內容,由電源項目業主組織設計單位對接進系統設計計劃補充論證后,從頭向省、市公司發展部提交代進系統設計計劃,受理

及回復時間從頭計算。仍有爭議,經協商不克不及達成分歧的,報省級動力主管部門及國家動力局派出機構協調解決。

接進系統設計計劃確定后,因單方緣由調整接進包養女人系統設計計劃的,應商對方按法式從頭確定新的計劃。

第十一條接進系統設計計劃批復

通過研討咨詢的項目,出具接進系統設計計劃書面回復意見后,省、市公司依照職責分工印發接進系統設計計劃批復。

第四章接網工程項今朝期與建設

第十二條常規電源項目接網工程投資主體執行國家有關規定。

第十三條公司投資的接網工程

(一)省、市公司發展部根據職責分工,開展接網工程可研編制、評審、批復,并辦理核準手續。

(二)電源項目本體和接網工程均核準(備案)后,依照職責分工,省、市公司與電源項目業主普通應于30個任務日內簽訂接網協議。接網協議內容包含電源項目本期規模、開工時間、投產時間,接網工程投資界面、建設內容和投產時間,產權分界點、平安責任界面、電力電量計量點、并網點電能質量限值請求及把持辦法、違約責任及賠償標準等內容。電源和接網工程建設周期應考慮公道工期請求。

(三)省、市公司根據公司電網基建項目治理流程,開展接網工程立項、招標、設計、建設等任務。建設過程中,應加強與電源項目業主溝通協調,確保接網工程與電源同步投運,若遇嚴重問題,報國家動力局派出機構備案。

第十四條非公司投資的接網工程

(一)電源項目業主應依照省(市)公司出具的接進系統設計計劃書面回復意見,委托具備資質的設計單位開展用戶工程設計(含一、二次),設計文件內容深度應合適國家和行業有關標準、規范請求。

(二)用戶工程設計文件審查。營銷服務中間、市公司營銷部根據職責分工,負責組織開展常規電源項目升壓站、接網工程等用戶工程設計文件審查。

(三)非公司投資的接網工程,在電源項目本體和接網工程均核準(備案)后,依照職責分工,省、市公司與電源項目業主也應于30個任務日內簽訂接網協議。接網協議內容重要明確電源項目本期規模、開工時間、投產時間,接網工程投資界面、建設內容和投產時間,產權分界點、平安責任界面、電力電量計量點、并網點電能質量限值請求及把持辦法、違約責任及賠償標準等內容。

(四)接網工程建設。電源項目業主應依照國家、行業標 準請求,開展接網工程建設。

第十五條省、市公司與電源項目業主加強溝通,若接網工

程受規劃、地盤、環保等內部條件限制不成實施,電源項目業主應組織設計單位從頭開展接進系統設計、實行接進手續。

第五章并網驗收與調試

第十六條并網調度協議簽訂

常規電源項目獲得當局核準(備案)文件、接進系統設計計劃批復文件、新設備調度定名后,省、市公司調控中間依照調管范圍,與電源項目業主簽訂并網調度協議。

第十七條購售電合同、供用電合同、并網結算協議簽訂

省、市公司發展部依照治理職責,負責印發常規電源項目關口計量點,并依照國家及國網公司有關規定,與電源項目業主簽訂購售電合同。市公司營銷部組織與電源項目業主簽訂供用電合同、并網結算協議(僅自備電廠)。

第十八條電能計量裝置安裝

營銷服務中間、市公司營銷部在調度并網驗收現場設備核對前,組織完成電能計量裝置的安裝,電能計量裝置設置裝備擺設應合適相關規程規范的請求。

第十九條啟動送電計劃

每月15日前,電源項目業主向所屬市公司調控中間報送下月新設備驗收及啟動送電計劃。市公司調控中間審核后報送省公司調控中間,同時報送需求與其啟動共同的設備停電計劃。

省公司調控中間同意后在每月底前下達。第二十條受理并網驗收申請

常規電源項目本體及接網工程所有的建設完成,滿足相關標準請求,獲得《電力工程質量監督檢查并網告訴書》。

省調調管常規電源項目業主向市公司調控中間提交并網驗收申請書等相關資料,市公司調控中間組織市公司發展、運檢、包養營銷、數字化部等部門開展預驗收,通過后向省公司調控中間提交相關資料,由省公司調控中間進行審查、確認。

地調調管常規電源項目業主向市公司調控中間提交并網前驗收申請書等相關資料,由市公司調控中間進行審查、確認。

第二十一條并網驗收

省調調管常規電源項目,由省公司調控中間成立驗收專家組。地調調管常規電源項目,由市公司調控中間組織市公司發展、運檢、營銷、數字化部等部門成立驗收專家組。

驗收組依照《常規電源項目并網前基礎條件驗收確認書》進行資料審查和現場設備核對,出具《常規電源項目并網前驗收報告》。對驗收中發現的主要問題,驗收組書面反饋驗收意見并請求整改。整改完成后,電源項目業主提交整改報告。

省調調管常規電源項目驗出工作時限:不超過7個任務日;地調調管常規電源項目驗出工作時限:不超過5個任務日。常規電源項目整改時間不計進驗出工作時限。

第二十二條并網調試

常規電源項目驗收及格后,省、市公司調控中間告訴電源項目業主提交啟動試運申請,進行并網調試。調試期內電源項目業主依照相關標準完成調試和并網特徵檢測任務。

第二十三條正式運行

常規電源項目在并網調試期內完成AGC、AVC等規定的調試項目后,方可進進正式運行,依照規定周全參與《山東省電力并網運行治理實施細則》考察。

常規電源項目應強化AGC、AVC等系統監視和運維,確保有功、無功功率的正常調節;嚴格執行有關規定,杜絕發生危及網絡平安的事務。

第六章信息公開

第二在叫。十四條省、市公司應公開常規電源接進受理方法,通過門戶網站等線上線下多渠道辦理。積極宣傳引導電源項目業主通過mobile_phoneAPP、外 網PC登錄新動力云,在線辦理電源項目并網意向受理與回復、接進系統設計計劃編制收資需求、接進系統設計報告受理與回復等業務,在線查詢業務辦理進度等資訊。

第二十五條省、市公司在遵照國家有關信息平安和保密請求的條件下,通過門戶網站等每月向電源項目業主公布以下信息:

(一)截至上月末接網工程尚未投產的常規電源項目列表,

接網工程後期任務進展情況;

(二)各電源項目業主提交并網意向書、接進系統設計計劃時間,省、市公司出具相應受理告訴書、接進系統設計計劃書面回復時間;

(三)上述常規電源項目配套電網工程項目概況、投產計劃及工程建設進度;

(四)與電網公正開放相關的其他信息。

第二十六條樹立健全常規電源接進信息公開軌制、全過程治理信息檔案軌制。不斷完美數字化線上服務效能,加強信息互通共享,確保用戶親身經歷、數據信息等銜接分歧,為信息公開和規范治理供給東西支撐。

第七章其他請求

第二十七條項目發生變更后,依照以下原則調整接進系統:

(一)項目投資方發生變化,但項目公司名稱、項目建設地點、規劃及本期建設規模均不變,經研討后,原出具的接進系統設計計劃回復意見及接進系統設計計劃批復文件可繼續有用;

(二)項目投資方不變,項目公司名稱、項目建設地點、規劃及本期建設規模任一發生變化,公司出具的接進系統設計計劃回復意見及接進系統設計計劃批復文件自動掉效。

第二十八條省、市公司應會同電源項目業主,根據電源項目本體建設進度、接網工程建設公道工期等,協商確定接進系

統設計計劃回復意見(批復文件)有用期。項目在有用期內不克不及建成并網的,應在文件有用期屆滿30日前,由電源項目業主向省、市公司提出延期申請。省、市公司根據職責分工進行回復(批復)。延期只能一次,刻日最長不得超過1年。項目業主應依照并網刻日請求推進項目建設、并網任務。有用期內未建成并網也未申請延期,或雖提出延期申請但未獲回復(批復)的,接進系統設計計劃回復意見(批復文件)自動掉效。

第二十九條 電源項目業主所建輸變電設施應合適電網相關技術和治理請求。接進系統設計計劃應根據電網發展和電源建設情況適時調整,接網線路應根據周邊電源電網發展需求,依照電網規劃統籌應用。

第三十條 常規電源接進電網任務情況納進公司考察治理。省公司采取按期檢查與不按期督導相結合的方法,對市公司常規電源接進電網任務進行檢查和考察,持續優化并網服務程度。

國網山東省電力公司分布式可再生動力發電項目接進電網全流程治理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深刻貫徹國家“四個反動、一個一起配合”動力平安戰略,嚴格落實國家電網公司可再生動力發展任務請求,積極支撐、科學服務整縣屋頂分布式光伏高質量發展,加速構建新型電力系統,助力實現“碳達峰、碳中和”目標,進一個步驟加強國網山東省電力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新建(包含擴建、改建,統稱“新建”)分布式可再生動力發電項目接進電網全流程治理,實現流程簡化、操縱規范,切實進步并網服務質量,制訂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可再生動力是指風能、太陽能、水能、生物質能(包含應用天然界的植物、糞便以及城鄉有機廢物轉化成的動力)、 地熱能、陸地能等非化石動力。

第三條分布式可再生動力接進電網全流程治理任務重要包含消納才能研討和發布、并網後期咨詢、受理申請與現場勘查、接進系統計劃制訂與審查、接網工程設計與建設、客戶工程設計與建設、并網調試與驗收、《接網協議》《并網調度協議》《發

用電合同》簽訂等。

第四條本細則適用于公司經營范圍內、項目本體納進山東省可再生動力發展規劃、接網工程同步納進山東省電力發展規 劃、由各級當局核準或備案的10千伏及以下分布式可再生動力發電項目接進電網治理。其他類型分布式電源項目依照公司相關治理規定執行。

第二章治理原則

第五條堅持服務為先原則。為促進分布式可再生動力與電網協調發展、同步建設,服務分布式可再生動力發電項目經濟靠得住送出,保證電力系統平安穩定運行,公司及所屬各市縣供電公司(以下簡稱“市公司”“縣公司”)遵守“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優化業務流程,進步任務效力,向發電企業(含授權的籌建機構)、天然人供給規范、優質、高效的并網包養服務。

第六條堅持政策導向原則。貫徹落實國家有關政策請求,接進公司配電網的分布式可再生動力發電項目,接網工程優先由公司投資建設,對公司建設有困難或規劃建設時序不婚配的接網工程,經充足論證、完整自愿,可以由項目業主投資建設。

第七條堅持分級負責原則。落實“省為總體、市為主體、市縣一體”的治理請求,結合“放管服”改造,樹立“省公司抓總體規劃及消納決策,市、縣公司抓項目規范落地”的可再生動力發展任務體系。充足發揮市、縣公司主體責任,將接進縣域10千伏電壓等級的分布式可再生動力發電項目治理權限由市公

司下放至縣公司,依據市公司發布的消納才能及可開放容量,縣公司開展接網治理相關任務,進步審批效力。

第八條堅持務實高效原則。加強專業協同,公司投資建設的分布式可再生動力發電項目接網工程參照業擴配套電網工程治理流程,為接網工程建設開辟“綠色通道”,優先采用可研初設一體化、物資協議庫存形式,優化流程、壓縮環節、減少時限,推動分布式可再生動力發電項目本體與接網工程同步建設、同步投產。

第九條堅持平安發展原則。分布式可再生動力發電項目接進盡量防止向上級電網反送電,不應向220千伏及以上電網反送電,通過優化接進方法、加強運行監控等辦法,保證電網平安穩定運行。

第三章整縣屋頂分布式光伏接進原則

第十條整縣屋頂分布式光伏規模化開發統籌考慮區域電網消納才能、設備承載力、電網結構等原因,確定項目最優接進計劃,下降分布式光伏接進對電網運行平安的影響。

第十一條市、縣公司應積極共同處所當局及開發企業開展資源普查、編制可再生動力發展規劃及整縣屋頂分布式光伏開發試點建設計劃,應用“網上國網”等信息化平臺,引導處所當局及開發企業公道確定開發區域、建設規模、投產時序,并與電網消納才能及設備承載才能相婚配。

第十二條加強整縣屋頂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與接網工程

的銜接,根據項目建設進展,制訂細化到網格的配套電網建設計劃,確保接網工程與整縣屋頂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同步建成投

產。

第十三條鼓勵整縣開發依照“光伏+儲能”方法推進,設置裝備擺設或租賃儲能設施,減少對其他靈活調節類電源的依賴。儲能設置裝備擺設請求參照國家、包養合約省及包養網處所當局最新請求執行。

第十四條鼓勵整縣分布式光伏選用“集中匯流、升壓并網、配套儲能”接網計劃,逆變器、斷路器等涉網設備技術參數、公共連接點處的電能質量應滿足國家、行業標準請求,并設置裝備擺設需要的信息采集、遠程把持等設備,能夠將運行信息實時上傳至地區電力調度機構及配電自動化、用電信息采集等系統,具備接受、執行地區電力調度機構指令進行功率把持、電壓調整等效能,基于數據中臺開展監測數據共享共用,實現項目平安接進與可觀可測可調可控。

第四章消納才能研討和發布

第十五條設備、營銷、調控部門根據職責分工統籌開展消納才能和設備承載力測算任務,按期滾動更換新的資料,經處所當局動力主管部門認可后,每月將測算結果推送營銷部門。

第十六條每月市公司營銷部門通過供電營業場所、互聯網渠道等線上線下方法公開發布區域電網消納才能及設備可開放容量。

第五章并網後期咨詢

第十七條在可再生動力年度消納規模及可開放容量范圍內,對于需求出具接網和消納支撐性文件的分布式可再生動力發電項目,市、縣公司營銷部門負責受理分布式可包養網再生動力消納支撐性文件咨詢申請,在申請受理后“一口對外”向用戶答復電網批準消納的意見,并將咨詢申請和答復資料存檔并傳遞市、縣公司發展部、運檢部、調控中間。任務時限:不超過2個任務日。

第十八條分布(散)式風電項目并網正式受理前,應納進當局分布(散)式風電規劃,獲得行政審批部門核準文件。

第六章受理申請與現場勘查

第十九條市、縣公司營銷部門負責受理分布式可再生動力發電項目業主并網申請,供給營業廳、政務服務年夜廳、“網上國網”APP等多種并網申請渠道,并做好95598熱線電話和“網上國網”APP受理業務的支撐。市、縣公司營銷部門受理客戶并網申請時,應主動供給并網咨詢服務,實行“一次性告訴”義務,推廣線上受理、客戶檔案電子化,接受、查驗并網申請資料,協助客戶填寫并網申請表,相關資料當日錄進營銷業務應用系統,嚴禁系統外流轉。并網申請資料完全性、規范性合適相關請求的,應出具受理告訴書;不合適相關請求的,出具不予受理的書面憑證,并告訴其緣由;需求補充相關資料的,應一次性書面告訴。

任務時限:不超過2個任務日。

第二十條10千伏及380伏多點并網的分布式可再生動力發電項目,由市、縣公司營銷部組織市、縣公司發展部、運檢部、供服中間、供電中間(供電所)、經研所等部門(單位)開展現場勘查,填寫現場勘查任務單;380(220)伏單點并網的分布式可再生動力發電項目,由市、縣公司營銷部門組織市公司供電中間、縣公司供電所(城區供電中間)進行現場勘查,填寫現場勘查任務單。任務時限:不超過2個任務日。

第七章接進系統計劃制訂與審查

第二十一條對于380(220)伏單點并網的分布式電源發電項目,市公司經研所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編制典範接進系統計劃模板,市、縣公司營銷部門組織市供電中間、縣公司供電所(城區供電中間)在現場勘查階段,根據典範接進系統計劃模板,與客戶配合確定接進系統計劃。對于10千伏及380伏多點并網的分布式電源發電項目,由市公司經研所免費編女大生包養俱樂部制接進系統計劃。計劃內容深度應合適相關標準、技術規范請求。任務時限:不超過30個任務日(此中分布式光伏發電單點并網項目不超過10個工 作日,多點并網項目不超過20個任務日)。

第二十二條對于10千伏并網的分布式可再生動力發電項目,根據部門職責,市、縣公司發展部負責組織運檢部、營銷部、調控中間等相關部門評審接進系統計劃,印發接進系統批復,并轉至市、縣公司運檢部、營銷部、調控中間等部門。任務時限:

不超過5個任務日。

第二十三條者不能離開座位。」對于380伏多點并網的分布式可再生動力發電 項目,市、縣公司營銷部負責組織相關部門評審接進系統計劃,出具評審意見轉至市、縣公司運檢部,并及時出具接進系統計劃確認單。任務時限:不超過5個任務日。

第二十四條對于380(220)伏單點并網的分布式可再生動力發電項目,市、縣公司營銷部門組織市公司供電中間、縣公司供電所(城區供電中間)在現場勘查階段,根據典範接進系統計劃模板,與客戶配合確定接進系統計劃,接進系統計劃確認單由客戶簽字確認。營銷部按月統計確認單,抄送本單位發展部、運檢部、調控中間等部門。任務時限:不超過2個任務日。

第二十五條市、縣公司營銷部負責將10千伏分布式可再生動力發電項目接進系統批復文件、380伏多點并網的分布式可再生動力發電項目接進系統計劃確認單告訴項目業主。項目業主根據接進系統計劃開展工程設計等任務。任務時限:不超過2個任務日。

第二十六條市公司供電中間、縣公司為轄區內天然人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供給項目備案服務。對于天然人應用自有室第及其室第區域內建設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由市公司供電中間、縣公司每月按期(不少于3次)匯總備案資料后集中向當地行政審批部門報送備案。

第八章接網工程設計與建設

第二十七條對于公司投資建設10千伏接網工程的分布式可再生動力發電項目,接進系統批復文件印發后,市公司運檢部牽頭,發展部共同,應用可研初設一體化框架招標結果,組織各縣公司、中標單位簽訂可研初設一體化合同。接網工程可研初設一體化合同簽訂后,市公司運檢部牽頭,發展部參與,項目業主共同,組織中標單位開展可研初設一體化計劃編制任務。

第二十八條10千伏接網工程可研初設一體化計劃編制完成后,市公司包養運檢部牽頭,發展部參與,組織經研所開展可研初設一體化評審,市、縣公司相關部門根據職責分工參與評審。評審通過后,市公司經研所印發可研初設一體化評審意見。可研初設一體化評審意見是分布式可再生動力接網工程施工計劃的重要依據。中標單位修正可研初設一體化報告的時間不計進評審任務時限。

第二十九條電源項目完成備案(核準)、10千伏接網工程完成可研初設一體化評審后,市公司發展部會同營銷部在ERP系統天生單體項目,市、縣公司運檢部門15個任務日內與項目業主簽訂《接網協議》。《接網協議》應考慮電源本體和接進工程的依法合規建設和公道工期,內容包含電源項目本期規模、開工時間、投產時間、接網工程投產時間、產權分界點、并網點電能質量限值請求及把持辦法、違約責任及賠償標準等內容。電力電量計量點等內容在《發用電合同》中具體明確。

第三十條對于公司投資建設380(220)伏接網工程的分布式可再生動力發電項目,接進系統計劃確認單印發后,市、縣公司運檢部可依據接進系統計劃直接組織開展工程建設。

第三十一條10千伏接網工程可研和初設,分別由市公司發展部、運檢部根據職責分工,年末統一印發批復文件,報當局部門核準。380(220)伏接網工程以及只觸及低壓臺區、新增柱上開關設備(含跌落式熔斷器)、高壓互感器的10千伏接網工程,原則上每季度匯總編制一次可研初設一體化報告,由市公司經研所印發評審意見,報發展部、運檢部、營銷部備案,年末統一印發批復文件,報當局部門核準。

第三十二條接網工程建設所需的物資,實施定額儲備,公司統一制訂發布定額儲備物資目錄,市公司在目錄范圍內,充包養網站足考慮周轉應用頻率及倉儲規模,制訂本單位物資儲備定額(最高庫存和平安庫存),經公司營銷部、設備部同意后執行。

第三十三條接網工程ERP系統建項完成后,市、縣公司運檢部在1個任務日內完成物資需求計劃提報,并優先選用庫存儲備物資,庫存儲備物資在提報需求后,3個任務日內辦理出庫手續。庫存儲備物資缺乏時及時提報協議庫存需求計劃,省物資公包養網VIP司及時完成婚配,市公司物資部門及時完成物資供應。緊急項目實施先領料后立項的治理形式。

第三十四條接網工程ERP系統建項完成后,市、縣公司運檢部依照公司配網基建工程建設治理法式組織實施,并負責工程實施過程中相關手續辦理等任務。因客戶緣由形成工程無法實施的,由市公司營銷部確認后,組織相關部包養意思門公道調配項目計劃和工程物資。市公司發展部負責按月對業擴配套電網基建項目包資金應用情況進行評價剖析,報公司發展部備案。

第三十五條分布式可再生動力發電項目接網工程參照業

擴配套電網工程實行建設限時機制,工程在獲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等相關行政審批后,10千伏、380(220)伏工程分別于20 個(有土建工程的30個)和5個任務日內建設完成,確保與分布式可再生動力發電項目本體工程同步實施、同步送電。

第九章客戶工程設計與建設

第三十六條對于分布式可再生動力發電項目本體及由客戶投資建設的接網工程,項目業主委托具備資質的設計單位,依照答復的接進系統計劃開展客戶工程設計。

第三十七條市、縣公司營銷部門負責受理客戶工程設計審查申請,接受并查驗客戶提交的設計文件。對于資料不齊全等不具備受理條件的,出具不予受理的書面回復,并告訴緣由。任務時限:不超過2個任務日。

第三十八條對于10千伏及380伏多點并網的分布式可再生動力發電項目客戶工程設計,由市、縣公司營銷部負責組織發展部、運檢部、調控中間包養網、供電服務指揮中間、互聯網部、供電中間(供電所)等部門,按照國家、行業標準以及批復的接進系統計劃對設計文件進行審查,出具審查意見并告訴項目業主,項目業主根據答復意見開展接進系統工程建設等后續任務。對于380伏單點并網項目,無需開展客戶工程設計文件審查。

第三十九條因客戶本身緣由需求變更設計的,應將變更后的設計文件提交至市、縣公司營銷部,審查通過包養價格ptt后方可實施。

第四十條客戶工程的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及設備資料供應

單位由項目業主自立選擇。承攬客戶工程的施工單位應具備當局主管部門頒發的相應資質的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設備選型應合適國家與行業平安、節能、環保、技術請求和標準。逆變器等涉網設備(裝置),技術參數機能應合適《國家動力局山東監管辦公室山東省動力局關于切實做好分布式光伏并網運行任務的告訴》(魯監能平安規〔2021〕94號)規定的救助站門面狹窄又老舊,裡頭冷冷清清。服務台後面相關標準。

第十章并網調試與驗收

第四十一條市、縣公司營銷部負責受理項目業主并網調試及驗收申包養網dcard請,協助項目業主填寫并網調試及驗收申請表,接受、審驗、存檔相關資料,10千伏項目資料由市、縣公司營銷部報市、縣公司調控中間。

第四十二條對于10千伏并網項目,由市、縣公司調控部門負責組織相關部門開展項目并網調試及驗出工作,出具并網驗收意見。對于380伏多點并網項目,由市、縣公司營銷部門負責組織相關部門及單位(供電中間、供電所)開展項目并網調試及驗出工作,出具并網驗收意見。對于380(220)伏單點并網項目,由市、縣公司營銷部門組織屬地治理單位(供電中間、供電所)開展項目并網調試及驗出工作。并網容量以現場安裝的發電組件的峰瓦容量為鑒定依據。

第四十三條并網驗收時,市、縣公司調控、營銷、運檢部門分別根據職責分工,對并網逆變器等涉網設備(裝置)進行驗

收,對項目信息采集、遠程把持技術條件等情況進行確認,確保滿足電網平安穩定把持請求。不滿足并網平安條件的,要向項目業主一次性提出整改意見。

第四十四條市、縣公司營銷部門負責依照公司統一格局合同文本草擬、簽訂《發用電合同》,此中,對發電項目業主與電力用戶為統一法人的,與項目業主(即電力用戶)簽訂發用電合 同;對于發電項目業主與電力用戶為分歧法人的,與電力用戶、項目業主簽訂三方發用電合同。協議或合同中要約定電網企業和項目業主保證電網運行平安的責任與義務。

第四十五條10千伏并網分布式可再生動力發電項目通過驗收正式并網前,市、縣公司調控部門負責草擬、簽訂分布式電源項目《并網調度協議》,并審閱相關資料。

第四十六條市、縣公司營銷部負責電能計量裝置的安裝任務,電能計量裝置設置裝備擺設應合適DL/T448《電能計量裝置技術治理規程》的請求。

第十一章其他請求

第四十七條10千伏接進系統計劃批復文件有用期1年,380(220)伏接進系統計劃批復及確認單有用期3個月。項目在有用期內不克不及開工建設的,應在文件有用期屆滿30日前,由項目業主向市、縣公司營銷部提出延期申請。市、縣公司根據職責分工進行接進系統批復。接進系統計劃批復只能延期一次,10千伏接進系統計劃批復文件刻日最長不得超過1年,380(220)

伏接進系統計劃批復及確認單最長不超過3個月。有用期內未開工建設也未申請延期的,或雖提出延期申請但未獲批復的,接進系統批復文件自到期時起掉效。

第四十八包養條接進系統計劃批復后,因建設條件發生變化,確需對接進系統計劃進行調整變更的,計劃編制單位應從頭編制接進系統設計報告,市、縣公司根據職責分工進行評審、批復。

第四十九條各單位要嚴把驗收質量關,2022年4月1日起,并網逆變器等焦點涉網設備,需供給具備資質的第三方檢測機構出具的技術機能檢測報告,檢測報告應滿足《國家動力局山東監管辦公室山東省動力局關于切實做好分布式光伏并網運行任務的告訴》(魯監能平安規〔2021〕94號)請求。檢測任務也可由電科院依照廠家設備類型及brand型號免費進行。各單位要將政策請求對項目業主主動告訴到位。

第五十條分布式可再生動力發電項目接進電網任務情況納進公司考察治理。公司依照按期檢查與不按期督導相結合的原則,對市、縣公司分布式可再生動力發電項目接進電網任務進行檢查和考察,持續優化晉陞并網服務程度。

國網山東省電力公司集中式可再生動力發電項目接進電網全流程治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可再生動力接進電網全流程治理任務重要包含接進系統規劃計劃研討,并網意向受理及回復,接進系統設計,接進系統設計計劃受理、研討及回復,接網工程項今朝期及建設,并網驗收與調試,以及信息公開等。

第二條本細則適用于國網山東省電力公司經營范圍內集中式可再生動力發電項目接進電網治理(包含風能、太陽能、生物質能、地熱能、陸地能等非化石動力等,下同)。35千伏及以上電壓等級并網的新型儲能項目參照本細則執行。

第二章受理條件

第三條申請并網的可再生動力項目應滿足以下條件:

(一)合適國家產業政策,不屬于國家《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中裁減類包養網及限制類項目;

(二)已列進當局動力主管部門同意的電力發展規劃或專項規劃項目,或已納進省級及以上當局動力主管部門年度實施(開

發建設)計劃的項目。

第四條申請接進電網的可再生動力項目業主應提交并網意向書等相關資料,并網意向書應包含以下內容:

(一)可再生動力項目名稱及地點地;

(二)可再生動力項目規劃及本期工程規模(本期建設總容量、機組數量、單機容量、機組類型、重要技術參數等);

(三)可再生動力項目擬建成投產時間;

(四)可再生動力項今朝期任務進展情況;

(五)可再生動力項目納進當局動力主管部門同意的電力發展規劃或專項規劃,或省級及以上當局動力主管部門年度實施計劃的證明文件,以及有權部門出具的核準文件、備案文件等;

(六)與可再生動力項目并網相關的其他需要信息。

第三章接進系統計劃

第五條接進系統規劃計劃研討

省經研院、市公司提出可再生動力項目接進系統規劃計劃,由省公司發展部統一組織研討并印發會議紀要。省、市公司發展部依照職責分工,將公司投資的可再生動力項目接網工程納進公司電網規劃和各級當局電力規劃。接進系統規劃計劃是可再生動力項目開展接進系統設計的基礎。

第六條并網意向受理

省、市公司發展部依照職責分工,負責受理可再生動力項目并網意向書,接受相關支撐性文件和資料。根據申請資料內容完全性和規范性格況,省、市公司發展部在收到并網意向書后5個任務日內向可再生動力項目業主出具受理告訴書,或不予受理告訴書,并一次性書面告訴需補充的資料。

第七條接進系統設計計劃編制

可再生動力項目業主應委托有資質的設計單位開展可再生動力項目接進包養網系統設計,編制接進系統設計計劃。接進系統設計內容深度應合適電源接進系統設計規程等國家和行業技術標準、規范請求。省經研院、市公司發展部依照職責分工,與接進系統設計單位簽訂電網資料應用保密協議,省經研院、市公司經研所及時一次性供給所需基礎資料。在接進系統設計完成后,可再生動力項目業主應向省、市公司發展部提交代進系統設計計劃。

第八條接進系統設計計劃受理

省、市公司發展部依照職責分工,負責受理可再生動力項目接進系統設計計劃,并組織開展接進系統設計計劃初審。省經研院、市公司經研所根據職責分工,對接進系統設計計劃內容完全性和規范性進行初審,并將初審意見提交省、市公司發展部。省、市公司發展部根據初審意見,5個任務日內出具接進系統設計計劃受理告訴書,或不予受理告訴書,并一次性書面告訴需補充的資料。

第九條接進系統設計計劃研討

接進系統設計計劃受理后,可再生動力項目業主負責委托有資質的咨詢機構開展研討咨詢。

(一)對于500千伏可再生動力項目,省經研院對接進系統設計質量進行過程管控。省公司發展部會同電源項目業主等,組織咨詢機構召開研討咨詢會,省公司相關部門、省經研院、市公司、接進系統設計單位參加包養價格。咨詢機構根據審查情況,及時出具咨詢意見或會議紀要。任務時限:不超過30個任務日。

(二)對于220千伏可再生動力項目,省經研院會同市公司經研所對接進系統設計質量進行過程管控。省公司發展部長期包養會同可再生動力項目業主等,組織咨詢機構召開研討咨詢會,省公司相關部門、省經研院、市公司、接進系統設計單位參加。咨詢機構根據審查情況,及時出具咨詢意見或會議紀要。任務時限:不超過20個任務日。

(三)對于110千伏及以下電壓等級可再生動力項目,市公司經研所對接進系統設計質量進行過程管控。市公司發展部會同可再生動力項目業主等,組織咨詢機構召開研討咨詢會,市公司相關部門、經研所、接進系統設計單位參加。咨詢機構根據審查情況,及時出具咨詢意見或會議紀要。任務時限:110千伏電壓等級可再生動力項目不超過20個任務日;35千伏及以下電壓等級可再生動力項目不超過10個任務日。

通過研討咨詢的項目,咨詢機構應在咨詢意見中明確接進系統設計計劃。需求進一個步驟論證的項目,咨詢機構應在咨詢意見或

會議紀要中明確需求補充研討的內容。第十條接進系統設計計劃回復

咨詢機構出具咨詢意見或會議紀要后,省、市公司發展部應根據咨詢結論于5個任務日內向可再生動力項目業主出具接進系統設計計劃書面回復意見。從接進系統設計計劃受理到回復的時間應合適《監管辦法》有關請求(對于可再生動力項目業主和咨詢機構因故超越公道任務周期的時間不予計進),并于一個月內將接進系統設計計劃報上級公司備案。

(一)通過研討咨詢的項目,省、市公司發包養價格ptt展部應在書面回復意見中明確接進系統設計計劃。本回復意見可作為開展集中式可再生動力發電項目并網后續任務的依據。

(二)需求進一個步驟論證的項目,省、市公司發展部應根據咨詢意見或會議紀要,在書面回復意見中明確需求補充研討的內容,由可再生動力項目業主組織設計單位對接進系統設計計劃補充論證后,從頭向省、市公司發展部提交代進系統設計計劃,受理及回復時間從頭計算。仍有爭議,經協商不克不及達成分歧的,報省級動力主管部門及國家動力局派出機構協調解決。

接進系統設計計劃確定后,因單方緣由調整接進系統設計計劃的,應商對方依照法式從頭確定新的計劃。

第十一條接進系統設計計劃批復

通過研討咨詢的項目,出具接進系統設計計劃書面回復意見后,省、市公司依照職責分工印發接進系統設計計劃批復。

第四章接網工程項今朝期與建設

第十二條可再生動力項目接網工程投資主體執行國家有關規定。

第十三條公司投資的接網工程

(一)省、市公司發展部職責分工,開展接網工程可研編制、評審、批復,并辦理核準手續。

(二)可再生動力項目本體和接網工程均核準(備案)后,依照職責分工,省、市公司與可再生動力項目業主普通應于30個任務日內簽訂接網協議。接網協議內容包含可再生動力項目本期規模、開工時間、投產時間,接網工程投資界面、建設內容和投產時間,產權分界點、平安責任界面、電力電量計量點、并網點電能質量限值請求及把持辦法、新動力消納程度、違約責任及賠償標準等內容。可再生動力和接網工程建設周期應考慮公道工期請求。

(三)省、市公司建設部根據公司電網基建項目治理流程,開展35千伏及以上接網工程建設任務。接網工程建設周期應考包養意思慮公道工期請求,建設過程中,加強與可再生動力項目業主溝通協調,做到接網工程與可再生動力同步投運。

第十四條非公司投資的接網工程

(一)可再生動力項目業主應依照省(市)公司出具的接進

系統設計計劃回復意見,委托具備資質的設計單位開展用戶工程設計(含一、二次),設計文件內容深度應合適國家和行業有關標準、技術規范請求。

(二)用戶工程設計文件審查。營銷服務中間、市公司營銷部根據職責分工,負責組織開展可再生動力項目升壓站、接網工程等用戶工程設計文件審查。

(三)非公司投資的接網工程,在電源項目本體和接網工程均核準(備案)后,依照職責分工,省、市公司與電源項目業主也應于30個任務日內簽訂接網協議。接網協議內容重要明確電源項目本期規模、開工時間、投產時間,接網工程投資界面、建設內容和投產時間,產權分界點、平安責任界面、電力電量計量點、并網點電能質量限值請求及把持辦法、違約責任及賠償標準等內容。

(四)接網工程建設。可再生動力項目業主應依照國家、行業標準請求,開展工程建設。

第十五條省、市公司與可再生動力項目業主加強溝通,若接網工程受規劃、地盤、環保等內部條件限制不成實施,可再生包養甜心網動力項目業主應組織設計單位從頭開展接進系統設計、實行接進手續。

第五章并網驗收與調試

第十六條并網調度協議簽訂

可再生動力項目獲得當局核準(備案)文件、接進系統設計計劃批復文件、新設備調度定名后,省、市公司調控中間依當然,真正的老闆不會讓這種事發生。反擊的同時,她照職責分工與可再生動力項目業主簽訂并網調度協議。

第十七條購售電合同、供用電合同簽訂

省、市公司發展部依照治理職責,負責印發可再生動力項目關口計量點,并依照國家及國網公司有關規定,與可再生動力項目業主簽訂購售電合同。市公司營銷部組織與可再生動力項目業主簽訂供用電合同。

第十八條電能計量裝置安裝

營銷服務中間、市公司營銷部在調度并網驗收現場設備核對前,組織完成電能計量裝置的安裝,電能計量裝置設置裝備擺設應合適相關規程規范的請求。

第十九條受理并網驗收申請

可再生動力項目本體及接網工包養網程所有的建設完成,滿足相關標準請求,獲得《電力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檢查并網告訴書》。省、市公司調控中間依包養網心得照職責分工受理并網前驗收申請書等相關資料,進行審查、確認。

第二十條并網驗收

省、市公司調控中間依照職責分工成立驗收專家組。驗收組依照并網前基礎條件驗收確認書請求,進行資料審查和現場設備核對,出具《集中式可再生動力項目并網前驗收報告》。對驗收

中發現的主要問題,驗收組書面反饋驗收意見并請求整改。整改完成后,可再生動力項目業主提交整改報告。

第二十一條并網調試

可再生動力項目驗收及格后,省、市公司調控中間依照職責分工告包養app訴可再生動力項目業主提交啟動試運申請,進行并網調試。調試期內可再生動力項目業主依照相關標準完成調試和并網特徵檢測任務。

第二十二條正式運行

可再生動力項目在并網調試期內完成調試后,方可進進正式運行。可再生動力項目應強化AGC、AVC等系統監視和運維,確保有功、無功功率的正常調節;嚴格執行有關規定,杜絕發生危及網絡平安的事務;加強功率預測模子更換新的資料和維護,晉陞發電功率預測準確性。

第六章信息公開

第二十三條省、市公司應公開可再生動力接進受理方法,通過網上國網、供電營業廳等線上線下多渠道辦理。

包養第二十四條 省、市公司在遵照國家有關信息平安和保密請求的條件下,通過門戶網站等每月向可再生動力項目業主公布以下信息:

(一)截至上月末接網工程尚未投產的可再生動包養app力項目列表,

接網工程後期任務進展情況;

(二)各可再生動力項目業主提交并網意向書、接進系統設計計劃時間,省、市公司出具相應受理告訴書、接進系統設計計劃書面回復時間;

(三)上述可再生動力項目配套電網工程項目概況、投產計劃及工程建設進度;

(四)與電網公正開放相關的其他信息。

第二十五條樹立健全可再生動力接進信息公開軌制、全過程治理信息檔案軌制。不斷完美數字化線上服務效能,加強信息互通共享,確保用戶親身經歷、數據信息等銜接分歧,為信息公開和規范治理供給東西支撐。

第七章其他請求

第二十六條項目發生變更后,依照以下原則調整接進系統:

(一)項目投資方發生變化,但項目公司名稱、項目建設地點、規劃及本期建設規模均不變,經研討后,原出具的接進系統設計計劃回復意見及接進系統設計計劃批復文件可繼續有用;

(二)項目投資方不變,項目公司名稱、項目建設地點、規劃及本期建設規模任一發生變化,公司出具的接進系統設計計劃回復意見及接進系統設計計劃批復文件自動掉效。

第二十七條根據省級動力主管部門規定的并網時間,確定

接進系統設計計劃回復意見(批復文件)有用期。項目業主應依照并網刻日請求推進項目建設、并網任務。有用期內未建成并網的,接進系統設計計劃回復意見(批復文件)自動掉效。

第二十八條可再生動力接進電網任務情況納進公司考察治理。省公司采取按期檢查與不按期督導相結合的原則對市公司可再生動力接進電網任務進行檢查和考察,持續優化并網服務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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